實證醫學緣起
1972年,英國臨床流行病學者Archie Cochrane在著作中提到不只要公平的提供醫療行為,還要能確保這些醫療行為是有效的,並認為所有醫療行為都應有嚴謹研究(例如隨機對照試驗)及證實為有效的根據。
1992年,加拿大McMaster大學Gordon Guyatt所領導的學術組織更將有根據方式進行的醫學,正式命名為實證醫學。實證醫學 (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 最普及化之定義乃為Sackett醫師等人於1996年所作之定義" The conscientious, explicit and judicious use of current best evidence in making decisions about the care of the individual patient. " 亦即謹慎地、明確地、小心地採用目前的最佳證據,以作為照顧病人臨床決策之參考 (Sackett, et al., 1996)。將最佳文獻證據,醫護人員的臨床經驗,以及患者的期望三者相結合,並應用於臨床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