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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指南

住院費用負擔

一、病人膳食費

1.當您辦好住院後,醫師會依照您的需要,開具膳食種類醫囑,若您不想接受醫院提供之膳食,請向護理站聲明。 

若要暫停供應或變更膳食種類,請於下列時間前通知護理站辦理:

  • 早餐:請於前晚16:30前
  • 午餐:請於早上09:00前
  • 晚餐:請於下午14:00前
  • 膳食收費標準請參閱就醫指南-收費公告

二、部分負擔

1.雖然您有全民健保,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急性病房其比率如下:

2.114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51,000元。
  •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86,000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象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七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核計。

3.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 重大傷病

  • 分娩

  •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三、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53條、第58條)

第 51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1. 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 人體試驗。
  8.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 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1. 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2. 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3. 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4. 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第 58 條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四、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自費 同意書。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五、自費病人於住院期間,每三日結算一次,請至住出院櫃檯繳付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