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病患膳食費:管灌飲食 ( 鼻胃管灌食 ) 及福保全額由健保給付外、職傷者由健保給付半價,其餘均由病患自付,其計算自開伙起算,並依餐收費,分別為:
病患膳食費
餐別 / 飲食種類 |
普通飲食 |
治療飲食 |
早餐 |
40 |
40 |
中餐 |
85 |
95 |
晚餐 |
8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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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健保病患應自行負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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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雖然您有全民健保,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其比率如下:
健保給付費用
住院日數 1-30 日者, |
部分負擔比例為 10% |
31-60 日者, |
部分負擔比例為 20% |
60 日以上者, |
部分負擔比例為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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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病人每次入住院三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四千元 ( 限同一疾病 ) ,若當年入住醫院二次或二次以上,而全年入住院三十日以下,其自行負擔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四萬六千元者 ( 不限同一疾病 ) ,前二項自行負擔上限,將隨健保規定變動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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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免自行負擔項目
1. |
重大傷病 |
2. |
分娩 |
3. |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
4. |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
5. |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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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需由病人自費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 ) :
1. |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
2. |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
3.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4.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5. |
人體試驗。 |
6. |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
7.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8. |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
9.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
10.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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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 自費同意書 。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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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公關室洽詢相關之醫療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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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自費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超過一萬元時結算一次,病人接到繳款單後,請於三日內請至一樓出入院櫃檯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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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健保給付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
住健保床:費用超過五千元時結算一次。
住補差額病床:費用超過一萬元時結算一次。
病人接到繳款單後,請於三日內請至一樓出入院櫃檯繳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