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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資訊
住院流程
住院須知
住院費用負擔
病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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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流程

一、 門急診病人經醫師診療評估後需接受住院進一步治療、檢查或手術者,請持醫師所開立之「住院許可證」、身份 證及健保IC卡,至住出院櫃檯辦理住院手續,並簽立住院同意書。
二、 凡未加保或積欠健保費的病人,就無法以健保身份住院,提醒您儘速至健保局各分局辦理加保手續或繳清欠費,以保障就醫權益。
三、 當您完成住院手續後,會由服務人員引導至病房報到,超過4小時未報到者,本院將取消原來為您安排的病房。
四、 本院病床分為:單人套房,雙人套房,四人健保房,各病房內之設施、供應物品以及收費標準,櫃檯人員於辦理入 院手續時會為您解說或參考所提供之收費一覽表。
  ■週六下午及國定例假日請至一樓門急診批掛櫃檯

住院須知

一、 當您辦好住院後,醫師會依照您的需要,開具膳食種類醫囑,若您不想接受醫院提供之膳食,請向護理站聲明。若要暫停供應或變更膳食種類,請於下列時間前通知護理站辦理: :
早餐:於前一晚 19:00 前
午餐:於早上 09:00 前
晚餐:於下午 14:30 前
膳食費用請參考 住院費用負擔 之規定
二、 您入院後要暫時離開病房,請通知護理人員,以免影響治療,欲外出離院者,請先徵得主治醫師同意,填寫請假單,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若您是健保身分住院,依規定晚間不得外宿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六條 ) 。未經請假即離院外宿者,本院得視為自動出院。
三、 為維護病房安寧及其他病患之權益,夜間除需陪伴照料病患之家屬外,本院探病時間至夜間 10 點鐘(撥放晚安曲提示家屬)。
四、 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勿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其他病患休息。
五、 本院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六、 為維護病房安全,任何人不得在病房、浴室烹煮食物。配膳室設有電鍋,可供溫熱食物。並不得使用未經本院許可電器品等或其他危險物品。 ( 請勿危及醫療行為 )
七、 為維護您的財物安全,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院。
八、 請勿攜帶寵物入院,以預防傳染疾病擾亂安寧。
九、 病人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到醫院,違者強制出院或報警處理。

住院費用負擔

一、 病人膳食費:管灌飲食 ( 鼻胃管灌食 ) 及福保由健保給付130元、職傷者由健保給付65元,其餘均由病人自付,其計算自開伙起算,並依餐收費,分別為:

餐別 / 飲食種類

普通飲食

治療飲食

早餐

60

60

中餐

85

95

晚餐

85

95

二、 部分負擔:
(一)雖然您有全民健保,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其比率如下:

住院日數

部分負擔比例

        1-30 日

10%

        31-60 日

20%

        60 日以上

30%


( 二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a.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b.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
   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
   象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七
   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核計。

( 三 ) 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1.

重大傷病

2.

分娩

3.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4.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5.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三、 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需由病人自費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 ) :
(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
   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二)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五)人體試驗。
(六)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 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 自費同意書。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五、 自費病人於住院期間,每三日結算一次,請至住出院櫃檯繳付暫付款。

各類證明書之申請

(天晟醫院病歷資料申請單暨委託書)
一、 申請出院病歷摘要 :住院期間,請儘早告知主治醫師,本院會在您出院當日交付。若您出院後再申請,則需經由門診開立。
二、 本院提供影印病歷,請您向護理站申請辦理。若您出院後再申請,則依門診流程,向醫師提出申請辦理。
三、 申請出生證明 :請攜帶父母身分證正本或夫妻戶口名簿正本,向婦產病房申請辦理,當天即可取得出生證明。
四、 申請診斷證明書 :請於出院前儘早告知醫師或護理人員,本院將於出院當日交付。若出院後方申請辦理,則依門診流程辦理。
五、 申請各項檢查報告資料:請向護理站申請辦理。
本院將盡速辦理 ,若出院後始申請者:
X 光片複製片、 CT 片複製片及檢驗報告,請至批掛櫃檯申請辦理。
六、 申請 死亡證明書者 ,應備妥申請人及死亡者之身分證明文件,至護理站辦理,當日即可交付。
七、 上述第一條至第五條文書申請,應由病患本人或其授權之人提出申請。但病患死亡者,可由利害關係之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第六條之文書,得由其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
但病患明示反對,並紀錄於病歷上時,則除病患本人外,其餘均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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