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病人膳食費:管灌飲食 ( 鼻胃管灌食 ) 及福保由健保給付130元、職傷者由健保給付65元,其餘均由病人自付,其計算自開伙起算,並依餐收費,分別為:
餐別 / 飲食種類 |
普通飲食 |
治療飲食 |
早餐 |
60 |
60 |
中餐 |
85 |
95 |
晚餐 |
8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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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部分負擔:
(一)雖然您有全民健保,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其比率如下:
住院日數 |
部分負擔比例 |
1-30 日 |
10% |
31-60 日 |
20% |
60 日以上 |
30% |
( 二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a.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b.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 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 象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七 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核計。
( 三 ) 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1. |
重大傷病 |
2. |
分娩 |
3. |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
4. |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
5. |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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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需由病人自費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 ) :
(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
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二)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五)人體試驗。
(六)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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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 自費同意書。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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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自費病人於住院期間,每三日結算一次,請至住出院櫃檯繳付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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