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健保醫字第84001581號訂定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作業須知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ICD-9-CM

A CODE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期限

430

A290

()蜘蛛膜下腔出血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431,432

A291

()腦內出血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433,434

A292

()腦梗塞

CEREBRAL INFARCTION

435,436,437

A293,
A294,
A299

()其它腦血管疾病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CD-9-CM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其效期限

959.99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舉例:外傷性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大於50cc; GCS: E1V1M4昏迷超過24小時屬於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 首次申請:檢附ISS計算說明,頭部外傷部分加附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報告。

740 A441 Anenphalus and similar anomalies

742  A441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343  A224 Infantile CP

344  A224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

806  A471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cord injury

952  A499 Cord injury without spinal bone injury

336                   A222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各項疾病檢附資料項目參考表

ICD-9-CM
1992
年版

中文疾病名稱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申請時檢附資料參考項目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五年

首次申請:檢附病理或細胞學檢驗報告或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若無法取得應該詳細說明。
換卡時: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740
742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神經系統缺乏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三年



三年




申請時:檢附照片
申請時:檢附影像檢查資料或肌電圖報告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換卡時: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治療評估資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一年後再重新評估及申請)(※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首次申請:檢附ISS計算說明,頭部外傷部分加附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報告。
換卡時:如無法再用ISS計算創傷分數,應附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
,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重度以上殘障證明卡影本。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三個月:首次三年:續發

首次申請:檢附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以上之呼吸治療紀錄。換卡時:最近一個月以上呼吸治療紀錄、無法脫離呼吸器原因。





806
952
336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其他脊髓病變

永久

申請時:檢附註明肢體殘障程度肌力狀況以國際肌力標準為準則)及殘障手冊影本。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437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蜘蛛膜下腔出血
腦內出血
腦梗塞
其他腦血管疾病

 

 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92/01/28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者不予受理申請。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特約醫院、診所為服務就醫之保險對象,得彙總前項所列文件代辦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如為爭取時效,得先行造冊以傳真或專人送達方式報備,前項所列文件再行後補,造冊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三、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重大傷病,係指主管機關公告之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各項疾病。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受理申請後,至遲須於三日內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對於申請內容複雜之個案,必要時得會請審查醫師審查。如係先行造冊報備,則應於報備當日將核定結果以傳真方式通知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俟第二點所列各項申請文件補齊後,再行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五、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自該證明所載生效日起得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接受之治療,以該證明所填載之傷病為限。於生效日後已付之醫療費用,特約醫療機構須退費給保險對象後,再行補申報醫療費用。生效日期原則上以申請書所填載申請日期認定。
六、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仍須繳驗保險憑證,且每次就醫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於保險憑證上加蓋戳章,但下列疾病不在此限:
  ﹝一﹞癌症化學及放射線治療一格可治療一個月。
  ﹝二﹞尿毒症血液透析一格可治療一個月。
七、保險對象遺失或損毀重大傷病證明,須檢具第二點所列各項文件重新申請。
**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第一聯:健保局審查聯)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第二聯:核定通知審查聯)

代辦申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報備名冊(第一聯:申報聯)

     代辦申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報備名冊(第二聯:醫院存檔聯)